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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被驳回?这些绝对理由必须掌握

作者:小编 | 发布时间:2025-04-15
在商标注册审查中,除了近似商标等 “相对理由”,还有因违反法律 “绝对理由” 导致的直接驳回。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条、第十一条,以下情形会被商标局直接判定为不得注册:一、触犯绝对理由的五大雷区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类禁用标志: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国家象征(如 “五星”“八一”),以及 “中国”“中华” 等字样(除非经特别授权)。某企业申请 “中国红” 被驳回,因包含 “中国” 且无特定含义。县级以上地名:
商标注册审查中,除了近似商标等 “相对理由”,还有因违反法律 “绝对理由” 导致的直接驳回。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条、第十一条,以下情形会被商标局直接判定为不得注册:
一、触犯绝对理由的五大雷区
  1. 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类
  • 禁用标志: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国家象征(如 “五星”“八一”),以及 “中国”“中华” 等字样(除非经特别授权)。某企业申请 “中国红” 被驳回,因包含 “中国” 且无特定含义。
  • 县级以上地名:“上海”“广州” 等地名不得作为商标,除非具有第二含义(如 “黄山” 既是地名也是旅游品牌,可注册)。
  1. 不良影响类商标若含有民族歧视性、欺骗性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,如 “印第安人”(民族歧视)、“赌神”(不良导向)、“包治百病”(夸大宣传),均会被驳回。某游戏公司申请 “僵尸世界”,因可能引发恐怖联想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。
  1. 通用名称及描述性词汇如前所述,仅有商品通用名称(“笔记本” 电脑)、功能描述(“长效电池”)或简单符号(“A”“1”)的标志,因缺乏显著性被绝对驳回。
二、典型案例与规避指南
  • 案例 1:某保健品公司申请 “健康人生” 被驳回,因属于抽象概念,缺乏区分度,触犯第十一条 “缺乏显著性” 条款。
  • 案例 2:某餐饮企业申请 “吃货天堂” 被驳回,因 “吃货” 虽流行但属于描述性词汇,且可能对特定群体造成歧义。
规避建议:设计商标时避免使用禁用标志,优先选择具有独特创意的词汇或图形;若包含地名或通用词,需赋予其新的含义(如 “青岛啤酒” 中的 “青岛” 已与特定企业绑定);避免蹭热点或使用敏感词汇,确保商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。
商标注册前,务必对照《商标法》绝对理由条款进行自我审查,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法律合规性评估。若因绝对理由被驳回,申诉难度较大,建议重新设计商标,从源头上排除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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